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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向网友购买一份“2000W同名库”电子文件,内有公民个人信息1048万余条。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将“2000W同名库”电子文件通过QQ提供给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归案经过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等的陈述;

4.同伙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等;

6.辨认笔录;

7.接受证据清单;

8.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从网络平台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1048万余条,又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静华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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