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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侮辱国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52********,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侮辱国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侮辱国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至2019年间,在蓟州区**镇**村口及村内主街路边电线杆上、**村村口及村西山顶等明显位置竖高杆多次悬挂涂改的国旗数面。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场合,故意毁损国旗并悬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甜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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