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县**乡**村**组,现住辽宁省**市**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9日由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于自己驾驶证吊扣期间进行非法营运,其通过微信群联系制假证人员,套用了陈某某个人信息后将自己本人照片塑封在证件上。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持该伪造的驾驶证件驾车沿102国道行驶至德惠市境内被德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伪造驾驶证复印件;
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讯问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非法营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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