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天津市蓟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镇**村**号,住天津市蓟县**镇**村**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其伪造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9年4月25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平谷区南山村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1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璐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蓟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5页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随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