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武汉市青山区**站(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号)。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于2020年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与张某某在同一车队工作之机,记下其驾驶证件相关信息及档案编号,后多次提供本人照片和张某某个人信息,通过他人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动车运输活动。具体行为如下:
1.2016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武昌区小东门附近找专门办假证的人,伪造驾驶证一本(有效期2009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1日、住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9-46-1-301号)。2019年12月13日,杨某某使用该驾驶证从事运输活动过程中,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查处。
2.2016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再次通过上述方法获得伪造的驾驶证两本(其中一本有效期201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1日、住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号;另外一本特征为杨某某本人照片及姓名、张某某身份证号码)。2016年12月22日,杨某某在使用前一本驾驶证从事运输活动过程中,被武汉市公安局化学工业区分局查处。
3.2017年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他人在本市车管所,伪造驾驶证一本(有效期201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1日、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火炬路**号)。2019年5月12日,杨某某使用该驾驶证从事运输活动过程中,因所驾驶车辆超载,该驾驶证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暂扣;2020年1月2日,杨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
4.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盗用张某某身份证及持第三笔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其在武汉**公司运输司机岗位入职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嫌疑人与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照片、涉案机动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居民身份证及驾驶证鉴别书;6.扣押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四张机动车驾驶证,并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多次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和盗用一张他人居民身份证在公共道路上多次从事运输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和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惠
检察官助理:朱奕帆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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