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住郑州市嵩山北路**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购买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字样、有编号、有花纹的纸张,在郑州火车站中铁快运北通道“**超市”老板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伪造并使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替他人代办宠物托运业务,从中赚取代办费用。现已收集到杨某某伪造并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4张,经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调取证据清单、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复印件、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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