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杨某某由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赵某某(另案处理)处,到寿光办理一套公司营业执照并开通对公账户出售,从中获利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明才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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