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7月至11月在甘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应**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与客户徐某乙(均已另案起诉)的要求,帮助伪造《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30份以上及银行ATM机转账凭条等,上述文书及凭条后被徐某乙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多地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电脑等;2.书证: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同意增设缓解交通拥堵工作处并加挂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牌子的函》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2018]司鉴字第1582号、[2018]司鉴字第1709号、[2019]司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迎迎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乡**村**社**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款(物)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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