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28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县**乡**村*组**号,住深圳市南山区***********宿舍。因伪造公司印章嫌疑,于2018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大厦*楼*****培训中心,以伪造的****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为他人办理特种工操作证过程中被培训中心的办事人员田某某识破并报警。被告人杨某某被随即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现场亦缴获其伪造印章三枚(****集团有限公司、两枚深圳市**人民医院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扣押清单、伪造的办证相关文书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证人田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7. 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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