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金坛市**村委****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5月13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4月7日、2019年6月14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未经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允许,私自在沛县安国镇王某某经营的刻章店里刻制了一枚“常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印章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