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北关**中心**号楼**单元**室其办公场所内,通过网络联系,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购买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印章一枚,后将该印章加盖在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用于为孙某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办理该公司法人和执行董事登记变更手续,并收取孙某某人民币10000元。经鉴定,该印章的印文与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真实印章的印文不一致。
2019年1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北关**中心**号楼**室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照片等;2.书证:股东会决议、工商备案材料、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韩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数据等;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隽
检察官助理:汪玫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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