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街**城委**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8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挂靠在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施工期间杨某某伪造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中第二项目经理部印章,并使用该印章分别于2013年3月3日、2013年8月10日与秦皇岛群启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钢材买卖合同》、《施工设备租赁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刘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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