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3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6********,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乡**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17年10月1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21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8年8月13日至8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政府内经营**复印社,并伙同贺某某(已判刑)等人从事制贩假证件的活动,收取10元至20元不等的费用。2017年10月13日,杨某某为贺某某伪造了一个姓名为张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同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杨某某,并在杨某某处扣押其伪造的姓名为权某某的驾驶证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双峰县交警大队证明、双峰县出入境管理大队证明等书证;3.辨认笔录;4.共同作案人贺某某的供述;5.证人熊某某、胡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共同犯罪中,杨某某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代检察员:颜霂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8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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