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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8月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43.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位于云阳县**镇**组、未办理房产证的一套房屋卖给王某甲(由其父亲王某乙代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杨某某办理房产证(以王某甲之妻曾某某的名义),先支付35万元房款,尾款8.8万元在杨某某交付房产证后支付。杨某某因经营面坊需要资金,又听人说房产证难办,遂电话联系办假证的人员,双方约定由杨某某支付300元并提供权利人及房屋信息(权利人:曾某某,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5112241978********,土地使用权类型:批准拨用宅基,土地用途:住宅,土地使用权面积:87.00m2),对方则根据提供的信息制作假房产证。同年10月,杨某某收到伪造的“重庆市房地产权证(编号:233613****)”后将该证交付给王某乙并拿到尾款8.8万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沙湾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1本;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信息通过他人伪造并购买重庆市房地产权证1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前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向小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学校旁,联系电话:152235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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