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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乡**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纪荣榴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自2019年10月以来,先后在网上开办四个淫移视频导航类网站(网址:dfjdh. ws、www. ango500. me、www. ykzj.biz、www. lsgdh.vip),后在网站上提供淫秽照片及视频的地址链接供浏览者点击进入其他网站观看淫秽照片及视频,并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设置广告板块,吸引他人租用广告位投放广告,以此牟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3200元。

2020年4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室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现场被缴获作案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一部。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一部、银行卡二张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诉讼文书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

6. 电子邮箱聊天记录截图、网页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以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英照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7602****)。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物证(详见清单)。

    4.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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