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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7********,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昵称为“因为爱情”的QQ号(账号为34********)创建一个QQ群(该群名称为“电影群,禁止骂人,违反者踢”),群内成员198人。其利用本人的3个QQ账号(账号为34********,昵称为“因为爱情”;账号为30********,昵称为“水中男孩”,账号为27********,昵称为“水中男孩”)在该群内传播淫秽视频。经鉴定,其在该群内共传播79部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手机截屏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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