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传播性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6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经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潭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HIV-1抗体呈阳性。2020年1月20日14时许,杨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病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象州县**镇**路**号**小区**室的房间内与一名叫吴某某的男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嫖资100元人民币,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传染病报告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自己身患**病的情况下,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超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特殊监区。

2.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各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