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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至**的乘务人员,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西宁市城北区**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本案公交车驾驶员李某某均系**市至**专线的乘务人员。2019年10月7日10时2分,被告人杨某某因李某某出站延时,占用其车辆驾驶时间及抢占客源,故上车谩骂李某某,撕扯其衣领,抢夺该车辆方向盘,并拔出车辆钥匙,致使当时时速为63km/h的青A*****号车辆发动机熄火,紧急制动停在道路中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魏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以撕扯驾驶员衣领、抢夺方向盘、强行拔出车钥匙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对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振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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