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介绍贿赂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贵州省百里杜鹃管理区**局临聘人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大方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杨某甲告知熊某某等人百里杜鹃**洞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后,熊某某等人希望能中标该工程,通过杨某甲找杨某乙协调招标代理公司,杨某乙同意协调后,告知杨某甲需要经**代理公司,杨某甲将此情况告知熊某某等人后,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给杨某甲,杨某甲将该2万元送给杨某乙。后经杨某乙协调,熊某某等人挂靠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竞争性谈判,并最终中标。中标后,为感谢杨某乙的帮忙,熊某某等人通过杨某甲送给杨某乙5000.00元,送给杨某甲5000.00元。

2、2017年9月初,百里杜鹃实施组组通公路建设项目,杨某甲将该工程项目电话告知熊某某,熊某某联系便杨某甲、胡某某等人一起在贵阳成豪酒店商量,经商量后决定由何某某出资45万元给熊某某,由熊某某负责找人协调中标事宜。后熊某某与杨某甲商量从上述45万元中拿10万元送给杨某乙,请杨某乙帮忙协调让熊某某等人挂靠的公司中标,剩下的钱由杨某甲和熊某某私分。之后杨某甲找杨某乙帮忙协调熊某某中标事宜,并表示事后给予10万元感谢费,同时,又通过王某某找杨某乙沟通协调中标事宜,通过杨某乙协调,熊某某挂靠的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17年9月10日,熊某某按事先商量结果,通过杨某甲送给杨某乙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琴

                              检察官助理裴亮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的联系电话15934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