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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介绍卖淫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3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组。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仍以每月5000元的薪酬受雇于吴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吴某某提供的别克轿车每天晚上接送卖淫女赵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闫某等人到长葛市蓝月宾馆、众君澜等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某所驾驶的别克轿车上放有避孕套,以供卖淫女到宾馆卖淫使用,车上避孕套用完时杨某某及时购买补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营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省**市**镇**村**组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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