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住河南省扶沟县**乡**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手机QQ和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添加附近的男性,发布招嫖信息,然后向卖淫女侯某某、郭某某等人介绍嫖客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嫖资三成的介绍费。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侦大队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支付宝交易记录、举报信、情况说明、督办通知;
(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5)调取证据通知书、交易记录;
2.证人侯某某、邵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莹
检察官助理:户 畅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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