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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岳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林场**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区******栋**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大庙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大庙派出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衡阳市**区***路口招手拦下一辆白色轿车,上前询问车内人员是否需要性服务,得到车内黄某某、曹某某二人的肯定答复后,杨某某微信联系黄某甲、马某某二人,要其二人在**区**宾馆附近等候。随后,杨某某上车指引黄某某、曹某某二人到达**宾馆附近,黄某某挑中黄某甲、曹某某挑中马某某,二人分别通过微信扫码支付200元嫖资给杨某某。后黄某某与黄某甲在**宾馆****房发生性关系,曹某某和马某某在**宾馆****房发生性关系。当晚22时许,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大庙派出所民警在**宾馆楼下将黄某某与黄某甲查获、在**宾馆****房将曹某某与马某某二人查获。

2019年8月2日,杨某某在衡阳市**区****2栋**号房被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8月21日,杨某某向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上缴收取的400元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获经过、追缴物品清单、违法行为人黄某某、黄某甲、曹某某、马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照片及截图、监控截图、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认罪认罚承诺书;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杨某甲、何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黄某某、黄某甲、曹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元英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衡阳市**区****栋***室,联系电话13787******(其姐杨某甲)。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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