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4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镇**居委**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栋**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KTV做前台,介绍卖淫女陪酒并卖淫,从中获利。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21时许,介绍卖淫女谭某某(另案处理)到龙岗区**KTV陪其朋友林某某的朋友喝酒并卖淫,卖淫女谭某某陪完酒后于2020年5月19日2时许,将嫖客带到隔壁的**国际大酒店开房卖淫,嫖资由林某某支付,被告人杨某某于当日17时许,将1400元嫖资微信转账给卖淫女谭某某。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5日晚,介绍卖淫女孙某某(另案处理)到龙岗区**酒吧陪嫖客江某某(另案处理)喝酒并卖淫,卖淫女孙某某陪完酒后于2020年6月6日凌晨,将江某某带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公寓**房自己住处卖淫,后收取2000元人民币嫖资,后将400元人民币现金介绍费交给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手机一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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