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杨忠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忠勇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罗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卖淫女赵某某后,与被告人杨忠勇一起将其从宁波接至杭州,并与李某某共同租住在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幢**单元**室。同年5月至6月期间,由罗某某、杨忠勇负责通过网络招揽嫖客、开车接送赵某某卖淫,由李某某负责四人日常生活起居并偶尔通过网络招揽嫖客,多次介绍赵某某至杭州等地的嫖客家中或酒店卖淫,收取嫖资牟利。经查明,上述期间内被告人杨忠勇及罗某某、李某某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忠勇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速8酒店福州南站西广场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忠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被告人杨忠勇、证人罗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忠勇伙同他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颖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忠勇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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