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合议)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证人翟某某在本市南城区维也纳国际酒店东莞山庄店通过证人唐某某寻找失足妇女给客户李某某、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提供性服务,后唐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失足妇女,之后杨某某介绍了两名失足妇女“娇**”、“南**”(均是微信名)到该酒店提供性服务,并从中获利650元,后证人李某某在该酒店6329房与卖淫女“南**”实施卖淫嫖娼活动,证人刘某某在该酒店6330房与卖淫女“娇**”实施卖淫嫖娼活动。2019年11月20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南城区红山路十七巷1号楼下路边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酒店开房记录等书证,酒店监控录像,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翟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