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C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苏C5****),沿徐州市鼓楼区襄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九里化校西门北50米位置调头时,遇倪某甲驾驶自行车沿襄王路由北向南行驶时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倪某甲当场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九里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倪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到案经过、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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