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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害人廖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1********,住雅安市雨城区**镇**组**街**号附**号。(已死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09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钢材并 (搭载刘某某、廖某某2人)由雨城区草坝镇新时村方向往雨城区大兴镇万坪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草坝镇和龙乡二道坪陡坡路段处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廖某某当场死亡及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立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廖某某、当事人刘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5万元死亡赔偿款,并得到受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奚艳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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