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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村委会**村**号,现住昆明市禄劝县**乡**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装载机正在倒车过程中,与受害人胡某某驾驶其本人的川L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沪瑞线K2848+180m处相遇,受害人胡某某所驾摩托车前侧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装载机铲斗左侧背侧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的一般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赔偿了胡某某丧葬费5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照片、到案经过、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复印件、装载机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申请、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燕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6910****)。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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