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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3日08时5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粤BJ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N***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石观路(精细化)中间车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北环路路口东侧跨实线向右变更车道右转弯时,车辆前部与同方向右转弯车道行驶由被害人伍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伍某某及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倒地,被该车底部刮碰和左侧车轮碾压,造成伍某某当场死亡及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巡防员报警后,被告人杨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2月24日,宝安交警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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