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壶儿),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身份证号码5122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超及被害人近亲属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陈某某家吃饭时喝了酒。同日14许,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红色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边贸市场向**镇**村家中行驶,途经庙宇镇大庙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渝F3****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随后,杨某某继续驾车前行,行驶至庙宇镇东门街150号门前路段时,将路边行人张某乙挂倒在地,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3日18时许,巫山公安民警到巫山县**镇**村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110接警记录及报警登记表、出警情况说明、现场及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户籍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粱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性能鉴定意见,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死因鉴定意见;
5.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案发路段的监控视频、抓获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占锐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120页,光盘2张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换押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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