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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号渝C7****号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合川区沿铜合路往璧山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合川区省道208线55.4KM附近时,因忽视观察,撞到前方过马路的行人严某某,造成严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严某某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发还凭证、谅解书、赔偿协议等;

2.证人证言: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监视居住于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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