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捕前住辽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7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辽A****6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灯袖线(原寒河线)56公里加500米处(辽阳县寒岭镇梨庇峪村村口路段)时,与行人詹某某发生事故,致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肇事后,杨某某弃车逃逸。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63mg/100ml;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信息、车辆信息、证明、酒精含量呼吸式检测结果、保证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
2.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罗某某、兆某某、詹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杰
检察员:王 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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