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辽A****Z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灯塔市S107省道246公里+950米处,与前方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刘某甲骑行的自行车追撞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杨某某未保护现场并驾车逃逸,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后果。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7mg/100ml。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证明、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材料等;

2.证人刘某乙、翟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芬

检察官助理:曹琳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