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2月2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A****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0**C号电杆北侧附近时,将在此步行的陈某某撞倒,致陈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
经西公交司法鉴(法尸)字【2019】第344号《法医学实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陈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第6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董某某的证词。
4、法医鉴定、技术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5、案发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军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