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洙边镇****村。于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御捷”牌电动四轮车,沿团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段,在调头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陈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李孟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20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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