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1********,汉族,初中,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广东省翁某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由家里出发准备到三华街办事,当其行驶至341省道124公里210米(即翁某某龙仙镇三华泰安楼饭店路段附近)时,因一时疏忽大意,没有提前注意道路前方情况,所驾驶摩托车碰撞到同方向行人甘某某,造成甘某某倒地受伤,摩托车侧翻、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交来其丈夫阮某玉,把被害人甘某某送到翁某某人民医院救治。第二天被害人甘某某家属因伤情严重报案。2019年6月18日,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13日,被害人甘某某经多地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对甘锡恒甘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鉴定结论为:1.死者甘某某符合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2.死者甘某某的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为61%—9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摩托车等物证;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 勘验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聪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 被告人杨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