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甘E*****号轻型普通货车在秦安县安伏镇剪湾村巷道倒车时刮撞行人蔡某某,致蔡某某受伤,蔡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形成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年4秦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发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不承担本起的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兵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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