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长岳检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工程部维修人员,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简易程序审理。
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照为湘******小型轿车从宁乡市花明楼镇的家中出发,沿长邵娄高速南侧辅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长沙市岳某某莲花镇五丰村路段时,被害人李某某在该路段的南侧路边同向行走在被告人杨某某所驾车辆的右前方。由于被告人杨某某对前方路段注意不够,且超速行驶,导致其所驾驶车辆右前方碰撞被害人李某某,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某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8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891****、1822972****);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四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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