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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挑源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客车从桃源县城其经营的“夜未眠”宵夜店驶往陬市镇方向,3时34分许,行驶至漳江北路康复医院前路段时,遇张某某驾驶的湘******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由于杨某某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车辆追尾撞上二轮摩托车,导致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左侧花坛、撞击路边树木后侧翻,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结果为205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事发经过。2020年8月18日,杨某某支付安葬费8万元,民事赔偿协议未达成。杨某某肇事造成事发现场漳江北路乔木绿篱、路灯被撞,分别造成损失106900元、7950元,杨某某未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杨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如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新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羁押在桃源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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