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未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适用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贵**中型自卸货车由凤凰县**镇**村往**镇**村方向行驶,同日13时00分行至**镇**村**组路段处,在实施倒车时撞倒被害人吴某甲并碾压,造成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同年4月7日,被害人家属收到杨某某赔偿款5万元。
同年4月24日,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肇事车辆贵**中型自卸货车事故前的转向系的运行安全技术状况因转向纵拉杆与左前转向轮之间有互相干涉,被确定为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6.2之规定。
同年4月29日,凤凰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被重车辗压致重型颅脑损伤和重型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同年5月8日,被害人家属自愿与杨某某达成刑事谅解。
同年5月13日,被害人家属与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陆续收到赔偿款人民币3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凤公(刑)鉴(法病)字[2020]25号;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且在驾驶机动车时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彭丽
检察官助理:彭延君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湖南省凤凰县**镇**镇**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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