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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豫*****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大广高速铁门收费站往白果镇方向行驶,6时35分许,行驶至白果镇王家畈村医务室门口路段时,与前方阮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阮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阮某某的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故发生时,豫******/豫*****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右侧与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后部发生接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阮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杨某某已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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