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村**组,现住竹山县**镇**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鄂C****5 号小轿车由竹溪县**镇向竹山县**镇方向行驶,行至竹溪县**镇**村**组路段时,与同向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6月1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20年6月22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赵某某、周某乙、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竹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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