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2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族,小学肄业,家住**省**县**镇**村**组,现住**县***村。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7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傍晚,杨某某驾驶浙****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鹿唐线49KM+800M安吉县递铺街道大明山叉口东侧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2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以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在该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2019年10月11日,经安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范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民
2020年08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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