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54********,汉族,小学文化,住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3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行驶至卢某某**乡**路段时,与卢某某**镇居民马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后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某在事故中由于头部受到严重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9月1日,杨某某亲属代为与马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费用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