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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11时14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J*****/冀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中捷化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捷化工园区化工大道6KM+600M处时驶入逆行,与沿中捷化工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冀J*****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二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4.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张德锋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沧州市沧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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