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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胡同********单元**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1日04时55分许,杨某某驾驶冀F*****轻型普通货车沿涿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东卫生所南侧时,与前方顺行行人高某某相撞,致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后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小组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址:河北省高碑店市**街**胡同**号**厂**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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