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2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阳县****村,现住该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5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0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FH****号全顺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雄安新区龙化乡齐王庄村东小公路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新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高阳县公安局龙化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安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安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安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安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协议书、追究刑事责任谅解书、安新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杨某甲、陈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安全行驶,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洪涛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0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