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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村,住本村。2014年9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安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8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安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家属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3时47分许,在安平县Y701乡道伍新村化工厂北侧路段,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Y701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地点时,碰撞前方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经大队调查研究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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