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街道**岗**号(户籍在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吴跃明、被害人郭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载货超出核定载质量的皖A8****重型自卸货车,沿镇江新区横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港大道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进入路口,与沿金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由右转车道直行进入路口的被害人郭某甲驾驶的苏L5****小型轿车(车上搭载被害人郭某乙,女,殁年25岁)相碰,致郭某甲受伤,郭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口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路口视频监控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旸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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