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中专文化,镇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3时1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苏L1****小型轿车(搭载郭某某、殷某乙、田某某、江某某),沿本市润州区润州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和171”号路灯杆附近路段时,与道路西侧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发生碰撞,后又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该事故致郭某某(女,47岁)当场死亡、致殷某乙、田某某、江某某受伤,车辆和道路安全设施受损。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在他人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首期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已赔偿被害人殷某乙、江某某全部损失及全部路产损失。被害人郭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殷某乙、江某某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殷某甲、贾某某、廖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乙、江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肇事车辆车速鉴定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痕迹勘验记录、被告人杨某某辨认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等笔录6.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及证人沙丰收提供的手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滢
检察官助理:杨 元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1629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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